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5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趙郁涵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5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3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4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5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6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00-0 │ │1 │1,000 │ │ ├──┼───────────────┼──────────────┼────┼───┼────┼───┤ │007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263 │ │ ├──┼───────────────┼──────────────┼────┼───┼────┼───┤ │008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151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