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1571號
- 聲請人
- 加拿大商龐巴迪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業經鈞院以97年催字第1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已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7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銀行仁愛分│96年2月25日 │300,000元 │AU0000000 │ ││ │司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