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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1571號

聲請人
加拿大商龐巴迪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業經鈞院以97年催字第11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已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7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銀行仁愛分│96年2月25日 │300,000元 │AU0000000 │ ││ │司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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