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6號聲 請 人 研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趙郁涵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96年7月31日 │11,200元 │0000000 │ │ │ │ │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