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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726號

聲請人
交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726號 │├──┬───┬────────┬──────┬─────────┬─────┤│編號│發票人│ 付 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陳素珠│上海銀行仁愛分行│97年2月28日 │47,200元 │JAA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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