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726號聲 請 人 交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726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陳素珠│上海銀行仁愛分行│97年2月28日 │47,200元 │JA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