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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741號

聲請人
旗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74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昕威電子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南分行│20,000元          │96年9月20日           │SNA0000000      │3個月           │
│    │司 陳奕仕        │                        │                  │                      │                │                │
├──┼─────────┼────────────┼─────────┼───────────┼────────┼────────┤
│002 │昕威電子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南分行│20,000元          │96年10月20日          │SNA0000000      │3個月           │
│    │司 陳奕仕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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