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786號聲 請 人 百秀製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哲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以97年度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97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78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百秀製帽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瑞祥分行│97年3月15日 │69,988元 │RC0000000 │ │ │司甲○○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