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786號
- 聲請人
- 百秀製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哲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以97年度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97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786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百秀製帽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瑞祥分行│97年3月15日 │69,988元 │RC0000000 ││ │司甲○○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