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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78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786號

聲請人
百秀製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哲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以97年度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97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786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百秀製帽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瑞祥分行│97年3月15日 │69,988元 │RC0000000 ││ │司甲○○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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