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810號聲 請 人 大勵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詹雪娥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810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大勵彩色印刷股份有│台灣企銀營業部 │97年2月29日 │109,716元 │ZR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