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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877號

聲請人
立安事務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5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877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美國銀行台北分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96年10月25日│6,510元 │IH0000000 ││ │林景聰 │生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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