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8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888號聲 請 人 新銳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怡如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88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太智公關顧問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台北分│96年12月31日 │5,051元 │UA0000000 │ │ │ │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