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0號
- 聲請人
- 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昇庚有限公司紀裕鑫簽發之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面額新臺幣玖萬陸仟元,票據號碼AU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昇庚有限公司紀裕鑫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九萬六千元、票據號碼AU0000000號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四九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四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