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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請人
新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昇庚有限公司紀裕鑫簽發之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面額新臺幣玖萬陸仟元,票據號碼AU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昇庚有限公司紀裕鑫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店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九萬六千元、票據號碼AU0000000號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四九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二四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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