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0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01號
- 聲 請 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01號 │├──┬────────┬─────────┬─────┬─────────┬─────┤│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秀才食品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97年3月6日│24,192元 │CM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