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0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楊勝欽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0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秀才食品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97年3月6日│24,192元 │CM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