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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余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0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01號 │├──┬────────┬─────────┬─────┬─────────┬─────┤│編號│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秀才食品有限公司│彰化銀行東台北分行│97年3月6日│24,192元 │CM00000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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