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20號
- 聲請人
- 祥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20號│├──┬────────┬─────────┬──────┬─────────┬─────┤│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匯票號碼 │├──┼────────┼─────────┼──────┼─────────┼─────┤│ 00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台北富邦銀行敦北分│97年2月27日 │15,372元 │000-0000 ││ │分行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