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25號
- 聲請人
- 東穎惠而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0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25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新台幣)│ 備 考 │├───┼─────────┼─────────┼──────┼─────┼─────────┼───────┤│01 │陳威佑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95年9月30日 │CA0000000 │17,500元 │ ││ │ │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