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77號聲 請 人 正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曾寶生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7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正新顧問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世│97年2月29日 │106,500元 │NB0000000 │ │ │司 甲○○ │貿分行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