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81號
- 聲請人
- 和頌電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8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和頌電訊工程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97年3月25日 │500,000元 │SC0000000 │ ││ │司 甲○○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