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0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023號
- 聲請人
- 全安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02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許蘭生 │臺灣土地銀行長安分│96年11月30日 │91,000元 │BM0000000 ││ │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