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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0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朱漢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023號

聲請人
全安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02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許蘭生 │臺灣土地銀行長安分│96年11月30日 │91,000元 │BM0000000 ││ │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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