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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0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03號

聲請人
眾電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103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001 │眾電系統股份有│台北富邦銀│96年1月20日 │23,527元 │TH0000000 ││ │限公司甲○○ │行敦化分行│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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