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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2107號

聲請人
永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證券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第12頁編號170「股票號碼82-ND-0000000-0」更正為「股票號
  碼82-ND-0000000-0」。
⒉第30頁編號450「股票號碼82-ND-0000000-0」更正為「股票號
  碼82-ND-0000000-0」。
⒊第30頁編號451「股票號碼82-ND-0000000-0」更正為「股票號
  碼82-ND-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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