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2107號聲 請 人 永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證券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⒈第12頁編號170「股票號碼82-ND-0000000-0」更正為「股票號碼82-ND-0000000-0」。 ⒉第30頁編號450「股票號碼82-ND-0000000-0」更正為「股票號碼82-ND-0000000-0」。 ⒊第30頁編號451「股票號碼82-ND-0000000-0」更正為「股票號碼82-ND-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