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2107號
- 聲請人
- 永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證券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第12頁編號170「股票號碼82-ND-0000000-0」更正為「股票號 碼82-ND-0000000-0」。 ⒉第30頁編號450「股票號碼82-ND-0000000-0」更正為「股票號 碼82-ND-0000000-0」。 ⒊第30頁編號451「股票號碼82-ND-0000000-0」更正為「股票號 碼82-ND-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