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1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11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0 │1 │1000│ ├──┼───────────┼───────┼──┼──┤ │002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0 │1 │1000│ ├──┼───────────┼───────┼──┼──┤ │003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 │1 │200 │ ├──┼───────────┼───────┼──┼──┤ │004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1 │618 │ ├──┼───────────┼───────┼──┼──┤ │005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281 │ ├──┼───────────┼───────┼──┼──┤ │006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154 │ ├──┼───────────┼───────┼──┼──┤ │007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16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