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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吳定亞

  • 當事人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1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定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11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1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0 │1 │1000│ ├──┼───────────┼───────┼──┼──┤ │002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71ND0000000-0 │1 │1000│ ├──┼───────────┼───────┼──┼──┤ │003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 │1 │200 │ ├──┼───────────┼───────┼──┼──┤ │004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 │1 │618 │ ├──┼───────────┼───────┼──┼──┤ │005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 │1 │281 │ ├──┼───────────┼───────┼──┼──┤ │006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1 │154 │ ├──┼───────────┼───────┼──┼──┤ │007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1 │1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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