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16號
- 聲請人
- 白金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11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英屬蓋曼群島商史太│第一銀行延吉分行 │96年3月25日 │47,261元 │VA0000000 │ ││ │博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台灣分公司 林偉修│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