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16號
- 聲請人
- 鼎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崔百慶
- 複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8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上海商業銀行儲蓄部│96年8月6日 │681,966元 │0000000 │ ││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