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2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297號
- 聲請人
- 月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6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297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富吉炭素股份有│彰化銀行晴光分行│97年2月29日 │76,283元 │CN0000000 ││ │限公司南川政光│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