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41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41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朱思平 │彰化銀行吉成分行│171,560元 │97年5月3日 │CN0000000 │4個月 │ ├──┼─────────┼────────┼─────────┼───────────┼────────┼────────────┤ │002 │郝秀華 │新店地區農會 │200,000元 │97年5月20日 │GA0000000 │4個月 │ ├──┼─────────┼────────┼─────────┼───────────┼────────┼────────────┤ │003 │陳清棖 │台北富邦銀行木新│14,280元 │97年5月25日 │MH0000000 │4個月 │ │ │ │分行 │ │ │ │ │ ├──┼─────────┼────────┼─────────┼───────────┼────────┼────────────┤ │004 │怡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松山分行│23,993元 │97年4月20日 │CN0000000 │4個月 │ │ │司傅文怡 │ │ │ │ │ │ ├──┼─────────┼────────┼─────────┼───────────┼────────┼────────────┤ │005 │日太興工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信義│200,520元 │97年5月8日 │XM0000000 │4個月 │ │ │盧秀雁 │分行 │ │ │ │ │ ├──┼─────────┼────────┼─────────┼───────────┼────────┼────────────┤ │006 │開泰工程有限公司陳│第一銀行安和分行│50,000元 │97年4月30日 │ZA0000000 │4個月 │ │ │治謙 │ │ │ │ │ │ ├──┼─────────┼────────┼─────────┼───────────┼────────┼────────────┤ │007 │開泰工程有限公司陳│第一銀行安和分行│36,000元 │97年5月31日 │ZA0000000 │4個月 │ │ │治謙 │ │ │ │ │ │ ├──┼─────────┼────────┼─────────┼───────────┼────────┼────────────┤ │008 │開泰工程有限公司陳│第一銀行安和分行│27,000元 │97年5月31日 │ZA0000000 │4個月 │ │ │治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