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洪文慧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424號聲 請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債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華商銀)執有附表所載之無記名式債票,因遭強盜,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七年催字第一四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債券;而寶華商銀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與聲請人即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聲請人概括承受寶華商銀之保留資產、保留負債以外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債券無效。 理 由 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審理中代理權消滅,業經法定代理人陳亮承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一四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七年九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芝儀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424號│ ├─┬────┬───────┬────┬────┬─┬─────┬─────┤ │編│ 發行人 │ 債券名稱 │發 行 日│ 面額 │張│ 債券號碼 │息券 │ │號│ │ ├────┤(新臺幣)│數│ ├─────┤ │ │ │ │到 期 日│ │ │ │息票金額 │ ├─┼────┼───────┼────┼────┼─┼─────┼─────┤ │01│中央銀行│中央政府建設公│82.12.17│壹拾萬元│1 │83B04191B │六至十四期│ │ │國庫局 │債83年度甲類第├────┤ │ │ ├─────┤ │ │ │二期債票 │89.12.17│ │ │ │37125 │ ├─┼────┼───────┼────┼────┼─┼─────┼─────┤ │02│中央銀行│中央政府建設公│82.12.17│壹拾萬元│1 │83B04192B │六至十四期│ │ │國庫局 │債83年度甲類第├────┤ │ │ ├─────┤ │ │ │二期債票 │89.12.17│ │ │ │37125 │ ├─┼────┼───────┼────┼────┼─┼─────┼─────┤ │03│中央銀行│中央政府建設公│82.12.17│壹拾萬元│1 │83B04193B │六至十四期│ │ │國庫局 │債83年度甲類第├────┤ │ │ ├─────┤ │ │ │二期債票 │89.12.17│ │ │ │37125 │ ├─┼────┼───────┼────┼────┼─┼─────┼─────┤ │04│中央銀行│中央政府建設公│82.12.17│壹拾萬元│1 │83B04194B │六至十四期│ │ │國庫局 │債83年度甲類第├────┤ │ │ ├─────┤ │ │ │二期債票 │89.12.17│ │ │ │37125 │ ├─┼────┼───────┼────┼────┼─┼─────┼─────┤ │05│中央銀行│中央政府建設公│82.12.17│壹拾萬元│1 │83B04181B │六至十四期│ │ │國庫局 │債83年度甲類第├────┤ │ │ ├─────┤ │ │ │二期債票 │89.12.17│ │ │ │37125 │ ├─┼────┼───────┼────┼────┼─┼─────┼─────┤ │06│中央銀行│中央政府建設公│82.12.17│壹拾萬元│1 │83B04182B │六至十四期│ │ │國庫局 │債83年度甲類第├────┤ │ │ ├─────┤ │ │ │二期債票 │89.12.17│ │ │ │37125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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