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432號聲 請 人 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書 記 官 蔡月女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43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97年5月16日 │39,900元 │SY0000000 │ │ │ │司 乙○○ │南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