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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432號
聲 請 人
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43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松│97年5月16日 │39,900元 │SY0000000 │ ││ │司 乙○○ │南分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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