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459號聲 請 人 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賴武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施若娟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45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華寶通訊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97年2月14日 │1,454,074元 │CO0000000 │ │ │ │司 陳瑞聰 │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