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周祖民、趙子榮、賴武志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48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賴武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施若娟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481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備 考│ ├──┼────────────┼────────┼───┼──┼───┤ │001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0 │ 1 │1000│ │ ├──┼────────────┼────────┼───┼──┼───┤ │002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0 │ 1 │1000│ │ ├──┼────────────┼────────┼───┼──┼───┤ │003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0 │ 1 │1000│ │ ├──┼────────────┼────────┼───┼──┼───┤ │004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0 │ 1 │1000│ │ ├──┼────────────┼────────┼───┼──┼───┤ │005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00-ND-0000000-0 │ 1 │1000│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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