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552號
- 聲請人
- 大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55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堅展有限公司 黃藝│第九信用合作社興隆│97年2月29日 │37,820元 │GE0000000 ││ │ │分社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