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555號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1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戴伯勳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55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5182-1 │股票│1 │59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