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599號
- 聲請人
- 順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59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長春分行 │97年6月3日 │74,938元 │LV.0000000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