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6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609號
- 聲請人
- 上順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淑娟簽發之以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面額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票據號碼XC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林淑娟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以華南商業銀行中山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一十一萬四千七百八十八元、票據號碼XC0000000號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一八三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一八三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