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639號聲 請 人 黃美玉即奇達企業社 代 理 人 黃玉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63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 ├──┼─────────┼─────────┼──────┼─────────┼─────┤ │00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華南商業銀行台大分│94年4月20日 │13,531元 │FC0000000 │ │ │理學會 郭瑞宇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