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6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639號
- 聲請人
- 黃美玉即奇達企業社
- 代理人
- 黃玉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639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物│華南商業銀行台大分│94年4月20日 │13,531元 │FC0000000 ││ │理學會 郭瑞宇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