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6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650號
- 聲請人
- 植英企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之2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6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65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植英企業有限公司 │台新銀行南京東路│20,000元 │97年3月20日 │NE0000000 │3個月 ││ │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