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6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695號
- 聲請人
- 欣喜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7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695│├──┬─────────┬─────────┬──────┬─────────┬─────┤│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欣喜德實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97年6月5日 │107,158元 │AQ0000000 ││ │甲○○ │孝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