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06號聲 請 人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康哲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高雲龍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70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97年6月17日 │123,774元 │X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甲○○○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