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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魏式瑜

  • 當事人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康哲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06號聲 請 人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康哲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高雲龍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70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97年6月17日 │123,774元 │X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甲○○○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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