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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0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06號

聲請人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康哲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70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華南商業銀行建成分│97年6月17日           │123,774元         │XC0000000       │    │
│    │有限公司 甲○○○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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