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15號聲 請 人 瑞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朱俶伶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71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彬貿有限公司 彭梅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96年12月31日│15,410元 │MSA0000000│ │ │燕 │生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