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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丁蓓蓓黃書苑周玉琦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瑞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15號聲 請 人 瑞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朱俶伶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71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彬貿有限公司 彭梅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96年12月31日│15,410元 │MSA0000000│ │ │燕 │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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