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778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玗倩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77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琉園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1 │1000 │ │ ├──┼───────────────┼──────────────┼────┼───┼────┼───┤ │002 │琉園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0 │ │1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