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877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877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1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 │1000│ ├──┼──────────┼────────┼──┼──┤ │002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 │1000│ ├──┼──────────┼────────┼──┼──┤ │003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 │1000│ ├──┼──────────┼────────┼──┼──┤ │004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 │1000│ ├──┼──────────┼────────┼──┼──┤ │005 │富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 │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