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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匡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05號

聲請人
天仁鈕釦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6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四證券,已於民國97年9月22日屆滿,編號三證券已於民國97年10月2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905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芸林貿易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仁和分行│14,024元          │97年5月14日           │ZA0000000       │3個月                   │
├──┼─────────┼────────┼─────────┼───────────┼────────┼────────────┤
│002 │冠亞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長春分行│40,925元          │97年6月10日           │ZA0000000       │3個月                   │
├──┼─────────┼────────┼─────────┼───────────┼────────┼────────────┤
│003 │英鴻有限公司 林瑛 │第一銀行古亭分行│20,250元          │97年6月25日           │ZA0000000       │4個月                   │
│    │美                │                │                  │                      │                │                        │
├──┼─────────┼────────┼─────────┼───────────┼────────┼────────────┤
│004 │美商添成鈕釦有限公│上海銀行信義分行│8,033元           │97年4月30日           │HYA0000000      │3個月                   │
│    │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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