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1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朱俶伶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91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擔當付款人 │ 發票日 │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票據種類 │ ├──┼────────────────┼────────┼──────┼──────┼───────┼─────┼─────┤ │001 │上誼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杏如 │臺灣銀行南門分行│97年6月16日 │97年6月30日 │162,850元 │CA0000000 │本票 │ ├──┼────────────────┼────────┼──────┼──────┼───────┼─────┼─────┤ │002 │上誼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杏如 │臺灣銀行南門分行│97年6月16日 ├──────┤3,760元 │AA0000000 │支票 │ ├──┼────────────────┼────────┼──────┼──────┼───────┼─────┼─────┤ │003 │信誼基金出版社 張杏如 │臺灣銀行南門分行│97年6月30日 ├──────┤25,020元 │AA0000000 │支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