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20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博為 ┌──────────────────────────────┐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806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 │股票│1 │300 │ ├──┼──────────┼───────┼──┼──┼──┤ │002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 │股票│1 │230 │ ├──┼──────────┼───────┼──┼──┼──┤ │003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 │股票│1 │253 │ ├──┼──────────┼───────┼──┼──┼──┤ │004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 │股票│1 │4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