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周祖民、匡偉、賴武志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7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賴武志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施若娟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97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先勢公關顧問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忠孝東│96年8月28日 │20,000元 │UC0000000 │ │ │ │限公司 │路分行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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