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87號聲 請 人 陳建興即坤興企業社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9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98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宣達興業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光復│410,970元 │97年7月15日 │AB0000000 │4個月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