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9號聲 請 人 美商國家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媚鵑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9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註 │ │ │ │ │ │(新台幣)│ │ │ │ │ │ │ │ │ │ │ ├───┼──────────┼────────┼───────┼─────┼────────┼───────┤ │01 │冠魁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新店│96年8月5日 │84,168元 │SC0000000 │ │ │ │劉順發 │分行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