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林妙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請人
美商國家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99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註 ││ │ │ │ │(新台幣)│ │ ││ │ │ │ │ │ │ │├───┼──────────┼────────┼───────┼─────┼────────┼───────┤│01 │冠魁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新店│96年8月5日 │84,168元 │SC0000000 │ ││ │劉順發 │分行 │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妙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