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99號
- 聲請人
- 美商國家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99號│├───┬──────────┬────────┬───────┬─────┬────────┬───────┤│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註 ││ │ │ │ │(新台幣)│ │ ││ │ │ │ │ │ │ │├───┼──────────┼────────┼───────┼─────┼────────┼───────┤│01 │冠魁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新店│96年8月5日 │84,168元 │SC0000000 │ ││ │劉順發 │分行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