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004號聲 請 人 甲○○ 號 代 理 人 劉潘菊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004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2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003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100 │ │ ├──┼───────────────┼──────────────┼────┼───┼────┼───┤ │004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股票 │1 │210 │ │ ├──┼───────────────┼──────────────┼────┼───┼────┼───┤ │005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股票 │1 │346 │ │ ├──┼───────────────┼──────────────┼────┼───┼────┼───┤ │006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股票 │1 │398 │ │ ├──┼───────────────┼──────────────┼────┼───┼────┼───┤ │007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股票 │1 │244 │ │ ├──┼───────────────┼──────────────┼────┼───┼────┼───┤ │008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股票 │1 │164 │ │ ├──┼───────────────┼──────────────┼────┼───┼────┼───┤ │009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 │股票 │1 │207 │ │ ├──┼───────────────┼──────────────┼────┼───┼────┼───┤ │010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股票 │1 │495 │ │ ├──┼───────────────┼──────────────┼────┼───┼────┼───┤ │011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股票 │1 │403 │ │ ├──┼───────────────┼──────────────┼────┼───┼────┼───┤ │012 │嘉裕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股票 │1 │365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