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09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093號│├──┬─────────┬─────────┬──────┬─────────┬────┤│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富盛商行 林簡初美│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97年7月25日 │18,0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長安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