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09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09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富盛商行 林簡初美│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97年7月25日 │18,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長安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