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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0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09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0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093號│├──┬─────────┬─────────┬──────┬─────────┬────┤│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富盛商行 林簡初美│稻江商業銀行股份有│97年7月25日 │18,000元 │0000000 ││ │ │限公司長安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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