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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116號

聲請人
長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116號│├──┬───────────────┬──────────────┬────┬───┬────┬───┤│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00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0000 0 │ │1 │800 │ │├──┼───────────────┼──────────────┼────┼───┼────┼───┤│002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0000 0 │ │1 │269 │ │├──┼───────────────┼──────────────┼────┼───┼────┼───┤│003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0NX000000 0 │ │1 │169 │ │├──┼───────────────┼──────────────┼────┼───┼────┼───┤│004 │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1NX000000 0 │ │1 │49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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