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153號
- 聲請人
- 永翊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15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香港商克麗絲汀迪奧│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7年6月30日 │300,00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銀行台北分行 │ │ │ │ │├──┼─────────┼─────────┼───────────┼─────────┼────────┼──┤│002 │香港商克麗絲汀迪奧│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7年6月30日 │82,620元 │0000000 │ ││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銀行台北分行 │ │ │ │ ││ │ 陳玫麗 │ │ │ │ │ │├──┼─────────┼─────────┼───────────┼─────────┼────────┼──┤│003 │依邁斯室內設計有限│永豐商業銀行仁愛分│97年8月5日 │111,540元 │0000000 │ ││ │公司 葉佳錚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