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158號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朱俶伶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15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001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2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3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4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5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 │股票│1 │1000│ ├──┼───────────┼───────┼──┼──┼──┤ │006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 │股票│1 │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