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16號聲 請 人 創世紀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以96年度催字第3353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17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16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1│丞燕國際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忠│96年2月10日 │ 147,000元 │ ON0000000 │ │ │ │司 黎維龔 │孝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承翰